|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防科工委(办),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、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,国防科工委信息中心:
为准确地、及时地了解和掌握中国民用航空工业企事业单位的科研、生产及经济运行情况,加强行业信息交流和服务,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决策提供依据,有效地实施行业管理,我委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的规定,制定了《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》,并已经国家统计局(国统制[2007]5号)批准。经研究决定,开展全国民用航空工业统计工作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部门(单位)要切实加强对民用航空工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,根据统计范围的要求,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渠道。要及时向民用航空工业企事业单位布置《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》,负责单位统计人员的培训,认真做好民用航空工业统计工作。
二、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按照“条块结合,不重不漏”的原则进行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防科工委(办)和中国航空工业第一、第二集团公司为二级汇总单位。中国航空工业第一、第二集团公司负责审核集团内统计单位数据;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防科工委(办)负责审核本地区非中国航空工业第一、第二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的数据,审核后集中上报。
三、填报报表要严格执行《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》的规定,各单位不得虚报、瞒报、拒报、迟报,不得伪造、篡改。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数据质量。要求各企事业单位于2007年7月10日前将报表报送二级汇总单位,二级汇总单位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各单位报表和汇总表报送国防科工委信息中心。
四、为了反映民用航空工业的发展,在报送2006年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数据的同时,补充报送2005年统计年报数据。
五、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三司是民用航空工业统计的主管部门,国防科工委信息中心是民用航空工业统计的业务责任单位,中国航空工业经济技术研究院是技术支持单位。
二○○七年六月十九日 |